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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快件来"维权"?后果很严重!

作者: 时间:2015/12/4 17:01:0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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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问题

    加盟企业非法扣押快件。

    风险分析

    近年来,随着快递市场的不断扩大,为寻求快速占领市场、降低经营成本,加盟型快递网络得以迅速扩张。然而,在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因特许企业与加盟企业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加盟企业的经营利益得不到较好的保护,加盟企业以扣押快件为手段进行自我维权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阻断了快递渠道的安全畅通,也侵害了用户的用邮权益。产生上述纠纷的原因、形式及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期限普遍较短,不利于加盟企业的经营发展。经营一家快递企业涉及场地租赁、劳动用工、经营证照、购置车辆、PDA设备等一系列前期投入,只有经过较长时间的经营和管理,企业在经营运作方面才能转入正轨并确保稳定的盈利。但目前一部分快递企业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期限仅为一年,使得加盟企业的有效经营时间非常有限,在订立此类加盟协议的时候就注定了该加盟企业在合同期内很难盈利。而要想得到计划中的盈利,就必须续签协议,当加盟企业未能续签协议时,就可能出现题中非法扣押快件的不理性举动。

    二、特许经营合同一方违反约定损害对方利益。快递企业特许经营一般是区域特许的经营方式,即特许人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独家授予某一加盟企业,由该加盟企业全面负责相应区域的快件收派业务。但随着某一区域快递业务量的迅速增长而步入高速发展之时,特许企业在合同期内单方面提出变更特许经营区域(一般为强行收回部分经营权),或者在原特许区域内增设新的经营主体,挤占、瓜分原加盟企业的市场,由此引致合同纠纷,加盟企业则可能采取扣押快件迫使特许企业恢复履行合同。

    三、加盟企业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的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为了加强快递网络的统一管理,确保快递服务质量和快递渠道安全,大部分特许经营合同均约定了禁止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的内容,但实际上,有的加盟企业在获得特许经营权后,擅自将经营区域进行划分并“特许”给二级加盟企业,甚至二级加盟企业再发展三级加盟企业,导致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经营主体鱼龙混杂,二级、三级加盟企业缺乏基本的法规、业务知识,风险抵御能力极低,是出现非法扣押快件行为的一大风险。

    四、特许企业对加盟企业的管理单一,加盟企业“不堪重罚”。快递行业具有全程全网的典型特征,需要有统一的品牌形象、业务规范、服务时限、投诉流程等,这就要求快递企业在业务培训、网络协调、案件调查、纠纷解决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个别快递企业缺乏对加盟企业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机制,全凭加盟企业“自学成才”开展经营,对出现的服务质量或安全问题,简单地采取罚款形式进行监督,以罚代管、罚了不管,导致加盟企业不堪重负。

    五、非法扣押快件行为的法律后果严重。快件涉及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非法扣押快件的行为既妨碍寄递渠道的安全畅通,也给快递用户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非法检查、扣留快件的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分别规定了罚款、行政拘留、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同法律后果,有关企业及人员应有清醒的认识。

    律师建议

    要从根本上杜绝加盟企业非法扣押快件的情况,需要从严格订立、履行特许经营合同做起,切实维护特许企业和加盟企业之间的合同利益。为此,建议如下:

    一、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签订快递业务特许经营合同时,双方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宜不少于3年,引导加盟企业投入人力物力进行基础建设和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发展壮大业务,保障盈利能力。同时,双方合同还应明确,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加盟企业享有在特许经营区域的独家经营权,特许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加盟企业的经营区域,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挤占特许经营区域内的市场资源;加盟企业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特许经营权转让,或者将特许经营区域进行划分后进行部分转让等内容。

    二、特许企业与加盟企业均应强化契约意识,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否则,守约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赔偿责任。比如特许企业违反约定提前终止加盟企业的特许经营权、特许企业单方缩减加盟企业的经营区域、特许企业单方提高加盟企业的快件中转费标准等,均属于违约行为,加盟企业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渠道要求特许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特许企业应注重自身的品牌建设,优化网络管理思路,科学制定网络管理制度,增强全网的活力和凝聚力。在对加盟企业的管理方面,要增加对加盟企业业务培训的投入,指派人员进驻加盟企业指导业务活动,降低加盟企业的业务风险;要改变单一依靠罚款进行监督的做法,而且要避免对处罚管理制度的随意改动,确保网络管理制度的公开性、稳定性;对用户的投诉、申诉,特许企业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属于加盟企业违规的才实施处罚,避免挫伤加盟企业搞好品牌经营的积极性。

    四、快递物品的所有权属于用户,快递企业应培养从业人员保护用户快件的责任意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要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加盟企业非法扣押快件的后果,对于出现非法扣押快件的加盟企业,特许企业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立即终止协议,遏制非法扣押快件行为的发生;在发生加盟企业非法扣押快件的事件后,特许企业应积极协调,促使加盟企业及时放行快件,对协调不成的,应及时报告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介入处理。

    法规指引

    ★《邮政法》

    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

    第七十一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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